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三十一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