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