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四百九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