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 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 宣读法庭规则; (三) 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 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