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四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九十四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四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