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