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