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八十二条

第四百八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