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四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七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第六节 目录 第四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