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