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二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