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节 目录 第四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