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二十六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