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