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