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