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