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