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第三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