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三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