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