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四十条

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