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零九条

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