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