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五)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