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