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