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