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