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