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