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