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