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