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