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