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