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三)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三)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