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