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