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