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