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