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