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 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 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 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