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