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章 证据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证据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