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一)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