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