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