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