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